新规丨中药材、中药饮片实行“互联网+中药”销售模式,九条措施促进药品企业新发展!余万(1家违反GMP)!
作者:药博园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
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推进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创新模式。支持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发展采购联盟,采用联购分销、统一配送等方式,形成高效、安全、便利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二、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支持建立以中药材加工及现代化物流配送为主产业园区的建设,鼓励中药材、中药饮片采取“互联网+中药”以实现减少中间环节,形成交易简单、沟通快捷、价格公开的销售模式。由产业园区开办方负责产品质量管控,并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发展,做好相关事项的服务工作。
三、鼓励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简称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模式,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在省内符合《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不低于被兼并药品批发企业原开办条件及依法注销被兼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兼并企业进行升级改造,通过现代企业运作模式提升药品配送资源。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与兼并企业脱离控股关系的,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
四、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整合仓储运输资源,支持跨区域配送。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行业集中度。符合《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的药品批发企业可申请开展药品代储代配业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均可委托我省具有代储代配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代储代配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但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五、鼓励省内开展代储代配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省内异地设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配送中心,确保药品在配送途中的质量安全,配送中心不得储存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本省药品批发企业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下,不改变仓库地址增减仓库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调整仓库功能布局,不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
六、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异地设立仓库,开展多仓协同配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多仓协同存储配送药品。对已经实现多仓协同的,其母公司移库至子公司的药品,可免去收货验收程序,直接在计算机系统做移库处理,但须保存母公司出库单原件,保证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鼓励搭建联通医院、医生、云药房等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方便患者自主选择平台内合作药店购药。
八、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经营业务时,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运用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实施药品首营资料交换和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企业对进入平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如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意见内容与省局已有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